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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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2月1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