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黃 沿茹 債務人 黃介旗 債務人 黃玲 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 黃玲琦 於繼承自被繼承人 簡素香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黃沿茹 、黃介旗連帶清償新臺幣(以下同)23,490元整及自民國(以下同)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及自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延滯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詳見後附表)。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責。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黃沿茹於94年起就讀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時,邀同被繼承人簡素香、債務人黃介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額度參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共計141,889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沿茹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3,49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被繼承人簡素香、債務人黃介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被被繼承人簡素香於98年1月27日已歿,且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簡素香除債務人黃介旗(配偶,即本案原因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外,尚有債務人黃玲琦、黃沿茹(即本案原因借款之借款人)等繼承人共3人,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但債務人黃沿茹、黃介旗為本案原因借款之債務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介旗、黃│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3490│沿茹、黃玲│月1日起│││││元│琦││││└──┴───┴─────┴──────┴──────┴───────┘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介旗、黃│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490│沿茹、黃玲│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琦│││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