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非法之方式,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原受判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因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始予減刑,本件褫奪公權期間一年,自不予聲請減輕,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