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5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即 吳春玉 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向受通知人戶籍地所發之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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