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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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7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告美麗世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美麗世界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世界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於95年11月16日以府建商字第09571332100號函廢止登記,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惟該公司並無選任清算人就任或清算終結之聲報,已據本院查明屬實,是原告對被告美麗世界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董事長甲○○為美麗世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無不合。
三、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美麗世界公司於民國91年1月31日邀同被告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96年9月8日經原告合併在案)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自91年1月31日起至94年1月31日止,分期清償,並簽立借款契約書及本票,惟因被告有加入信用基金保證代償,其中㈠60萬元部分為有擔保債權,㈡60萬元部分則為無擔保債權,故應分成兩筆帳務管理,故有兩個放款帳號、交易歷史明細,其貸款日期、總金額及借款契約均相同。雙方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10.88%及15%採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等繳納利息至92年9月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給付,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 蔡美汝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便利通─小企財神」借款契約、本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1件為證,且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44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佳容附表:(單位:新台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借款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即請求金額)││(年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部│││││部分按原利率10%│分按原利率20%│├───────┼────────┼────┼────────┼────────┤│307653元│自92年9月2日起至│10.88%│自92年10月3日起│自9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3年4月2日止│清償日止│├───────┼────────┼────┼────────┼────────┤│316775元│自92年9月2日起至│15%│自92年10月3日起│自9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3年4月2日止│清償日止│├───────┼────────┼────┼────────┼────────┤│合計624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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