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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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光著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 律師
張子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帝緯 選任辯護人 李韶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游騏鴻 選任辯護人 邢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宗龍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
林宏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國關 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光著、江帝緯、游騏鴻、李宗龍、許國關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8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光著等5人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6日執行羈押,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0年8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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