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38號聲請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相對人 張世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張世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