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49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間因與相對人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0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