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鄧觀 (即鄧文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文德其繼承自 鄧佳綺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8,520元,及其中新臺幣270,724元,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文德其繼承自鄧佳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