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3377號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
送達代收入庚○○被上訴人甲○○○
己○○丙○○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所載裁定及製作日期「中華民國93年1月4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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