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2日晚上7時許至7時30分許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986號(偵查案號: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319號),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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