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0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罪,惟其未受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資料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