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32號
原告 莊春美 即昇益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小林信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庭期通知未能送達至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故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