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上訴人 楊清全

被上訴人 葉楊金環

楊木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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