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上訴人 楊清全
被上訴人 葉楊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