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債權人 莊勝雄 債權人 莊勝中 債權人 莊紳鴻 前列三人共同債務人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依陳述是三個債權債務關係,應分別計收裁判費,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已繳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