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 袁震天 律師(即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執行至今已達可分配財產階段,爰聲請依執行破產管理人職務工作內容,核定自民國92年2月20日至96年
4月15日止之破產管理人報酬,本件破產事件經債權人申報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91,442元,債權人數高達
111人,審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程度、破產事件標的之大小、破產管理人所耗費之時間精力、律師公費收費標準、債權人受益程度,建議以案件計酬方式請求1,633,000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可得分配之資產共計2,129,944元可供分配,經聲請人陳報在卷。經斟酌本件破產人資產種類尚稱單純,另依卷附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數為111人,破產人為公司組織,處理資產、負債及稅務糾紛等問題,較為繁瑣,堪認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有相當繁雜性。並參酌聲請人提出案件計酬方式,依職權核定金額如下::
㈠聲請支付命令共計102件,程序制式不繁雜,每件以1,000元計酬,合計102,000元。
㈡相對人異議,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進行之訴訟案件或調解
案件,共計63件,經聲請人陳報可知判決共計15件;和解共計48件,觀諸陳報資料可知15份判決多為事證明確或以撤回結案,並審酌和解解決紛爭耗費成本較低。故分別以10,000、5,000元計酬,分別合計150,000元、144,000元。
㈢與榮昱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共計
10件,事件較為繁雜,且爭訟時間較長,故以每件30,000元計酬,合計300,000元。
㈣與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之行政救濟事件,復查及訴願每一階段計30,000元,合計60,000元。
㈤總計,756,000元。
四、綜上,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56,000元為適當,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