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9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並簽發本票一紙,約定於94年2月9日清償,復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各1件為證。
三、本件並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苗栗縣│通霄鎮│新埔││14-6│旱│1219│全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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