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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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愛卿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愛卿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865元。惟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4,659元,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則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65元,自應予退還。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