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鍾玉里 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5樓」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原告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可稽,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之記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