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洲貨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建字第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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