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上訴人廷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萬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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