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宋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嘉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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