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劉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宇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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