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宮之董事長,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召開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宮臨時信徒大會,於會議中通過將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宮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 爰求 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該次會議紀錄暨其簽到簿、信徒名冊、桃園縣大溪鎮公所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宮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乃就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有欠完備之重要管理方法為補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所聲請變更章程第2條法人事務所地址部分,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99年度法字第46號│├─────────────────┬─────────────────┤│原條文│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條││本財團法人設董事十五人、監事五人,│本財團法人設董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其任期均為四年(就職日為元月一日)│候補董事三人、監事一人,其任期均為││連選得連任。│三年(就職日為元月一日)連選得連任│││。│├─────────────────┼─────────────────┤│第五條│第五條││董事、監事會應在當屆任期屆滿前兩個│董事、監事會應在當屆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就德高望重信徒中選舉下屆董事,報│月就信徒中以投票方式選舉下屆董事監││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第六條│第六條││董事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並互│董事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並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董│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事長得連選任一次為限。董事長對外代││;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並於董事長因│表法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副董事長││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董事長職務。│協助董事長,並於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董事長職務。董事遇有出會│││或不能行事者以候補董事替補之。│├─────────────────┼─────────────────┤│第十條│第十條││監事各得行使監察權,並組織監事會,│監事各得行使監察權,並組織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代表監事會行使│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得連選││職權及綜理會務。│連任一次為限。代表監事會行使職權及│││綜理會務。│├─────────────────┼─────────────────┤│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監│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監││事後指定一人代行職務。│事後指定一人代行職務,監事遇有出會│││或不能行事者以候補監事替補之。│├─────────────────┼─────────────────┤││第十四條│││本宮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經信徒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主持之。董事長拒不召集時,得由信│││徒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推舉召集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