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九七號
聲請人乙○○
身分證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街○○號四樓之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幸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叁萬貳仟元│QC五七七二三八│││││門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