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4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代 理 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