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告 張瑞玉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 黃經緯
張書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即臺南市○○路○段○○○號11樓之1號房屋最低拍賣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1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