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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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 羅合全
林裕 原被告南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芬 上原告與被告南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6,000元,尚欠1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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