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1號原告寰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森 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8,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