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9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黃怡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4,403,977元│民國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39,519元│民國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5%│├───────┼──────────────┼─────┤│103,027元│民國10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