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鍾鴻裕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涵 律師被告 謝紹祺 被告 黃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敏如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鍾鴻裕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涵 律師被告 謝紹祺 被告 黃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