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鴻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鴻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7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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