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大埔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錦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貳萬零貳佰肆拾捌元│0000000││││分行黃金富│竹分行│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