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銀行新竹分行│臺灣銀行新竹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陸仟捌佰元│AN六0六0三一││││駐中國石油公司台│行│八日││一││││灣營業總處新竹營││││││││業處辦事處 呂得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