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原告 林茂清 之女 廖珍貞 原告林茂清之子 廖家汶 被告 馮振武
石旺 得 傅建軍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茂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珍貞、廖家汶應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林茂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102年2月15日歿)前於90年2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但於本院訴訟繫屬中即102年2月15日過世,原告之繼承人共2名即廖珍貞、廖家汶,惟經本院通知後,迄今並未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由繼承人廖珍貞、廖家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為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