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異議暨聲請( 游文科洪堯讚劉惠娟 等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游文科、洪堯讚、劉惠娟已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就聲請人聲請 陳宗賢柯雅惠許石慶 法官迴避事件為裁定,故該事件已經終結。又本院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承辦法官吳崇道已於102年5月30日就本案及聲請人提起反訴分別為判決及裁定,是該事件業已終結。另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陳宗賢、柯雅惠及許石慶亦已於102年7月29日就聲請人聲請吳崇道法官迴避事件為裁定,該事件亦經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65號、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及102年度聲字第216號等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游文科、洪堯讚、劉惠娟、吳崇道、陳宗賢、柯雅惠及許石慶等人,均已無須再對聲請人所指各該事件執行審判職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聲請人聲請該等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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