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 汪建龍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474元(計算式:46500×24+57047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確認2年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工資560,474元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918元(計算式:17731×0000000/0000000×1/2=8813,00000-0000=8918,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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