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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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DM-0593號車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5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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