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原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原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智傑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前因妨害自由
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花簡字第183號判決判
處拘役30日、3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
本罪;至扣案之西瓜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為本件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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