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4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潘旺間 確認優先承租權存
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4,800元(計算式:1,392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1,900元=2,64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即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