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上訴人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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