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八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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