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所示借據顯示民國90年2月26日之借款,債務人乙○○○係連帶保證人,請釋明是否請求其與債務人丙○○負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