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苗簡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或持有,仍於95年10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黑狗」之成年男子購入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1包後即非法持有之。
嗣於96年8月15日15時2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嘉盛里22鄰嘉興159號,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前開殘留微量毒品之殘渣袋1包(依鑑驗報告所載淨重0.0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含袋重0.01公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白承認。
(二)查獲照片4張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公克)。
(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96E067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6年8月31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各1份。
(四)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查獲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60008383號鑑定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在於無故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持有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公克
),係屬第二級毒品,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查獲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60008383號鑑定書各1份(詳見96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卷第16、4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