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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