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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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陳純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44號、107年度偵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純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純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後,將之釋放,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臨時收據等為證(見偵1369號卷第57頁)。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庭,復命警拘提未獲,有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7年
7月16日栗警偵字第1070018452號函附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足證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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