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陸拾捌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參
佰參拾貳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
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原告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
13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名稱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帝鋒防災科技工程行所有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丙○○於96年11月3日4時
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與
寧波西街交叉路口時,因搶黃燈穿越交叉路口之過失,致撞及
江淩溢 所駕駛之8796-KY號車。被告既因過失致原告所承保之
車輛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8796-KY號車受損部分經送廠
修復後,其費用計新台幣(下同)99,598元(工資42,800元、
零件56,798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99,5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理賠
計算書、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並有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所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等資料,應認為真實。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同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原告主張其被保
險人因上揭車禍致其受有車輛修理費用99,598元之損失,固據
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惟原告所承保之8796-KY號自
用小客車係00年12月出廠,而該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工資
42,800元、零件56,798元,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
,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
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據此,本件原告之車輛自出
廠日94年12月起至發生車禍日96年11月止,已使用1年11月,
據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23,71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加上工資42,800元,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
應為66,517元。
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復費66,5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金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敗訴比例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 附表 97年度店小字第1447號 │
├──┬─────────────────┬─────────────┤
│年次│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
│一 │20958│56798×0.369=20958│35840│00000-00000=35840│
├──┼───┼─────────────┼───┼─────────┤
│二 │12123│35840×0.369×11/12=12123│23717│00000-00000=23717│
├──┴───┴─────────────┴───┴─────────┤
│註:元以下4捨5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