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14號原告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7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9月30日院通民辰95重上437字第0970011702號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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