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