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馬金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前有拒捕逃亡之行為,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